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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7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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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套路贷”中的“套路” 深圳快速借空放《民法典》出手了!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1月26日起,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特别策划推出“民法典来啦”系列报道,带领大家学习更多民法典小知识。
掌上春城讯近年来,因“高利贷”“套路贷”引发的纠纷事件频频出现,不少受害人深陷各种借贷骗局。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某,平时喜欢买各种电子产品。这一天,王某见路边有个特别显眼的广告:“无抵押、无担保,先享受,再还款,只要深圳借空放的地方扫一扫,立马到账。”王某通过网络借了1万元,买到了心仪的电子产品。结果借贷机构要求他偿还本息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王某应该偿还吗?记者联系到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喆,跟她聊了聊《民法典》中关于“套路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件这深圳学生私人贷款 种借1万,还6万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吗?
钟喆:本案中,借款机构要求王某连本带息偿还共计6万元,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直接使用“禁止高利放贷”的表述,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将大力打击先以含糊的“低利息”字样诱导借款人上钩,再利用各种手段致使借款人逾期,从而赚取高额利润的“套路贷”行为。《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可以说既规范了借贷行为,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震慑了职业放贷人,减少了民间高利放贷乱象,维护了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记者:《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呢?
钟喆: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此前的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记者:什么是“套路贷”?
钟喆: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首次对“套路贷”给予明确的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不是一个单独、法定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因具体犯罪行为的不同,所涉罪名亦不同。一般而言,“套路贷”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等罪名,实现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记者:“套路贷”的常见“套路”有哪些呢?
钟喆: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套路贷”团伙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有的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套路贷”团伙会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团伙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朋友索取“债务”。
记者:如何防范“套路贷”?
钟喆:选择正规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所谓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噱头;认真审核借款合同,不要签订与实际借贷行为不符的“房屋买卖”“借款额度确认”等空白合同;做好个人财务规划,不要做出与自己实际收入能力不符的消费行为,避免因财务规划不合理陷入借贷泥潭。
记者:如果借款被套路怎么办?
钟喆:如果不慎“中招”,也不要慌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能为你撑腰。此时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及线索,如:关于借款、还款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遇到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案。